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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人杨树达著的《高等国文法》一书介绍

时间:2015-02-25 09:15 分类:文字知识 阅读次数:

  《高等国文法》,近人杨树达著。成书於一九三〇年。有商务印书馆一九三〇年初版本、一九五五年重印本、一九八四年重排本。

  作者生平见“词詮”条。

  一九一一年,杨氏从日本回国,在湖南长沙教授文言语法,并开始閲读《马氏文通》。对於马氏之作,他一方面认为其“於荆榛薈蔚之中,芟夷剔抉,闢一康庄,其功伟矣”(《高等国文法序例》),而另一方面又“心多弗慊”(同上),认为马氏之书师西法而“颇有削足适屨之讥”,“马氏小学甚疏,凡所训释,颇多未审”(孙楷第《高等国文法序》)。於是,一九一九年杨氏开始作《马氏文通刊误》,一九二〇年杨氏任教於北京师范大学。又开始作《高等国文法》。从一九二〇年至一九二九年,阳氏一边将书稿用於教学,一边修改增删,“歷时九载,教授亦不下十餘次”,终於著成《高等国文法》一书。此书作成之后,作者又应学生要求,将书中虚词摘出,增益材料,另成《词詮》一书。两书体例不同,但后者实出於前者,其内容亦互有补充,彼此相辅,堪为姊妹篇。

  《高等国文法》共十章,第一章“总论”叙述语言的起源、变迁、类别,汉语的缘起、发展以及汉语文法学的產生;第二章至第十章分别介绍名词、代词、动词、形容词、副词、介词、连词、助词和嘆词的种类和用法。

  此书对各词类的下位分类如下:

  名词:独有名词、公共名词、物质名词、集合名词、抽象名词。

  代名词:人称代名词、指示代名词、疑问代名词、复牒代名词(即“者”)。

  动词:普通内动词、不完全内动词、关係内动词、普通外动词、不完全外动词、双宾语外动词、同动词、助动词。

  形容词:性态形容词、数量形容词、指示形容词、疑问形容词。

  副词:表态副词、表数副词、表时副词、表地副词、询问副词、传疑副词、应对副词、表敬副词。

  介词:不分类、列举。

  连词:等立连词、选择连词、陪从连词、承递连词、转捩连词、提挈连词、推拓连词、比较连词。

  助词:语首助词、语中助词、语末助词。

  嘆词:不分类,列举。

  各章还讨论了下列词类的省略问题:名词、代名词、动词、介词、连词;讨论了下列词类的用法:动词、形容词、介词、助词。

  此书的特点有以下四方面。

  一、语言材料十分丰富,词类划分十分细密。本书採辑例句,始自诸经诸子,迄於《后汉书》、《三国志》,兼採六朝唐人,所收例句非常丰富。在此基础上,又十分详尽而仔细地划分词的小类及其用法。例如副词一类中又分为表态副词、表数副词、表时副词、表地副词、否定副词、询问副词、传疑副词、应对副词、命令副词和表敬副词等十个小类,其最后三个小类为《马氏文通》所无,而询问副词和传疑副词马氏又混而不分。

  二、广泛吸收前人研究成果,杂採眾家之说。本书广泛吸收前辈学者包括清代刘淇、王念孙、王引之、俞樾、章炳麟等的训詁学成果,例如第三章叙述古汉语第二人称代词“若、女、戎、尔、而”旧属日母,“乃”旧属泥母,接着引章炳麟“古音娘日二母归泥说”,指出“若、女、戎、尔、而”古音与“乃”字声母同,古汉语第二人称代词实只有一系。同时,本书又大量吸收同时代人的研究成果,如第一章“总论”採用胡以鲁《国语学草创》的语言理论,第四章动词的致动用法和意动用法则採取了陈承泽《国文法草创》的观点。

  三、注意订正《马氏文通》的讹误,更加切合古汉语实际。例如马氏以“咸、皆”等为约指代词,本书定为表数副词,古汉语“咸、皆”用作状语,当以本书所定为善;又如《论语》“君而知礼,孰不知礼”的“而”,马氏定为承接连词,本书定为假设连词,从文意来看,亦以本书所定为善。

  四、建立以词法为中心的语法系统,阐明文言语法的一般规律。本书详於词法,略於句法,某些文言句法也是分别置於各词类中叙述的。例如形容词用於主位(主语)和宾位(宾语),本书称为“名词之通假”,即形容词的名词化,置於第二章“名词”中叙述;而代词用作动词(谓语),本书则称为“代词之变用”,置於第三章“代名词”中叙述。

  《高等国文法》与《马氏文通》相比较,虽然有许多进步之处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汉语语法面貌,但是此书缺乏对汉语的全面的分析与描写,尤其是句法描写显得支离破碎、体例不一。因此王力先生批评杨氏“长於考据而短於理论”,《词詮》“等於一部‘新经传释词’”,而《高等国文法》“等於拿一部‘新经传释词’进行一种新的排列法”(《中国语言学史》)。其次,杨氏虽然批评《马氏文通》模仿拉丁语语法,但是他自己也往往拘泥於英语语法而歪曲古汉语的事实。例如他把“在、适、诣、之、如、涉、过”等认为关係内动词,不认为外动词,就是因为这些词译成英语是内动词。再次,杨氏过信省略之说,例如认为《史记·伯夷列传》“父欲立叔齐,及父卒,叔齐让伯夷”一句“让”字后省略“於”字、《汉书·霍光传》“羣臣后应者,臣请剑斩之”一句“请”字后省略一“以”字,事实上,古汉语此类现象繁多,本是正常用法,并不能归为省略。此外,像“彼、夫、匪”一类词,杨氏既归为他称代名词(第三人称代词),又归为指示代名词(指示代词),又归为指示形容词,而实在它们的词匯意义无别,仅在句中所处位置有主位(主语)、领位(定语)的不同,这样不仅在理论上说不通,而且使读者徒生迷惑,殊不可取。 

近人杨树达著的《高等国文法》一书介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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