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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吕大钧撰《吕氏乡约》一书的历史文化

时间:2015-08-15 09:37 分类:历史文化 阅读次数:

  《吕氏乡约》,亦称《蓝田乡约》,一卷。北宋吕大钧撰。通行本有《説郛》本、《随庵徐氏丛书续编》本、《关中丛书》本及中华书局辑校本等。旧题吕大忠撰,《宋史》引《乡约》一条,则载于吕大防传中。陈宏谋《训俗遗规》题吕氏兄弟大忠、大防、大钧、大临四人撰,朱熹説:「旧传吕公进伯(大忠)所作,今乃载于其弟和叔(大钧)文集,又有问答诸书,如此知其爲和叔所定不疑。篇末著进伯名,意以其族党之长而推之,使主斯约故尔。」(《吕氏乡约跋》)陈振孙《直斋书录解题》依朱熹题吕大钧撰。

  吕大钧(一〇三〇——一〇八一),字和叔,京兆蓝田(今陝西蓝田县)人。嘉祐二年(一〇五七)进士,授秦州司理参军,监延州折博务。改光禄寺丞,知三原县。移巴西、候官、泾阳,以父老皆不赴。父丧服除后,自以爲道未明,学未优,不复有禄仕意。家居数年,以教育人才,变化风俗爲务。学于张载、程颢、程颐,能守其师説。与兄大忠、大防、弟大临齐名,世称「四吕」。事迹见《宋史》卷三百四十、《伊洛渊源录》卷八、《宋元学案》卷三十一。

  《吕氏乡约》,宋熙宁九年(一〇七六),吕大钧在家乡蓝田制定。他认爲乡贤不应独善其身,而应推己及人,以敦化乡风乡俗,「今庠序则有学规,市井则有行条,村野则有社案,皆其比也,何独至于乡约而疑之乎?」(《答刘平叔》)认爲制订有如学规、行条一样的乡规民约有益于乡里的教化,并非是强人所难。《吕氏乡约》以封建道德伦理爲准绳,要求同乡的人共同遵守其中所定的内容。它规定同约人要「德业相劝」、「过失相规」、「礼俗相交」、「患难相恤」,四条目的主要内容如下:

  一、德业相劝。德,谓见善必行,闻过必改。包括能治身治家、事父兄、教子弟、御僮僕、事长上、睦亲故、择交游、守廉介、广施惠、受寄托、救患难、规过失、爲人谋事、爲衆集事、解斗争、决是非、兴利除害、居官举职等。业,指居家事父兄、教子弟、待妻妾,在外事长上、接朋友、教后生、御僮僕。德业两项的内容相互交融,同约的人应各自修行,相互劝勉。有一善爲大家所推称,聚会时书于籍。

  二、过失相规。过失,包括犯义之过、犯约之过和不修之过。犯义之过有六:酗博斗讼、行止逾违、行不恭逊、言不忠信、造言诬毁、营私太甚。犯约之过有四:德业不相劝、过失不相规、礼俗不相成、患难不相恤。不修之过有五:交非其人、游戏怠惰、动作无仪、临事不恪、用度不节。每犯皆书于籍,三犯则行罚。

  三、礼俗相交。关于婚姻、丧葬、祭祀、节庆等日常事宜的规定。凡与乡人相接,及往还书问,当衆议一法共行之。

  四、患难相恤。患难之事有七:水火、盗贼、疾病、死丧、孤弱、诬枉、贫乏。凡有此患难,同约的与非同约的皆应相互救恤。

  《吕氏乡约》规定设约正一或二人,由「衆推正直不阿者」担任,专主平决赏罚当否。设直月一人,依年龄大小轮次爲之,每月一换,主管约中杂事。规定同约人定期聚会,每月一聚,大家一块吃饭;每季一会,饮酒吃饭。所花费用,由当事人提供。每次聚会都要书善恶,行赏罚。约中如有不妥,由大家商讨进行修改。如何行罚,根据约中规定及视具体情形而定。

  南宋时,朱熹对《吕氏乡约》加以增删而成《朱子增损吕氏乡约》。《朱子增损吕氏乡约》广泛作爲道德教育读物,影响极大。明代王守仁曾做《吕氏乡约》颁行《南赣乡约》,对《吕氏乡约》的内容和形式又有所发展。现代梁漱溟认爲《吕氏乡约》充满了人生向上的意义,不仅包含了地方自治,而且成爲一种伦理情谊化的组织,亦做《吕氏乡约》创办乡村学校,推行乡村建设。

  《吕氏乡约》对于规范乡民的思想言行,移风易俗,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在乡里的统治具有很大的作用。在封建统治者和理学家的倡导下,宋代以后乡约逐渐成爲乡里的政治性较强的组织,成爲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形式。 

北宋吕大钧撰《吕氏乡约》一书的历史文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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